检 察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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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和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同时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向其负责。 (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检察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全县检察工作任务,领导下属检察室工作。 (三)依法对贪污、贿赂案,国家工作人员渎职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以及由本院直接管理的其它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四)对辖区的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五)开展对人民法院的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六)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抗诉。 (七)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举报工作。 (八)开展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九)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进行司法调研和开展预防犯罪工作。 (十)开展对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教育,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 二、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反贪污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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