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管理局


一、主要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负责有关行政复议;根据县人民政府委托,起草制定与国家、自治区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管理相配套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根据县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矿产开发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

(三)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按职责范围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四)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县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搞好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建立新增耕地储备库,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 统一管理全县城乡地籍、地政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组织做好土地确权、土地定级;负责土地登记发证。

(六)主管土地的征用、划拨出让、租凭工作。负责征用、划拨、出让、租凭土地使用权的审查、报批和供地方案的实施;负责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

(七)编制县基准地价及地价指数;负责政府职能性、公益性和社会服务性地价评估。

(八)统一管理土地市场。负责土地有形市场、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等管理;负责建设用地的收购和储备;依法收回闲置土地。

(九)依法管理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矿产资源储量,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矿业权招标、拍卖、出租、抵押;依法颁发采矿许可证及矿产品的选矿、加工、经营及运输许可证。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含岩溶洞穴钟乳石);编制地质环境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的规划和计划。

(十一)合理使用县财政核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专项经费和其他资金,负责土地、矿产有关费用的收取和管理。

(十二)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对外合作和交流。

二、内设机构:办公室、监察、法规宣传股,规划利用管理股,地籍管理股,矿产开发管理股,地质环境管理股

局长:韦小祥                     电话:0773-72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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