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民 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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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要职责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基主职职责是: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荔浦县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审理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再审的案件。 3、审判上级法院交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审案件。 4、执行本院管辖、上级法院指令、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及疑难问题,总结审判工作经验;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织专业培训。 7、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8、管理本院司法行政事务及物资装备。 9、承办其他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科、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工作局、司法警察大队、监察室等11个个机构。 县法院派出机构设置荔城、马岭、青山、修仁、新坪等5个中心人民法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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